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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执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段晓莹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莹,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柳执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段晓莹,女,1980年6月9日生,汉族,柳林县留誉镇人,现住柳林县青龙龙泉小区4号楼一单元1502。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4年农历8月2日生,汉族,柳林县陈家湾乡王家庄大队西凹村人,现住柳林县柳林镇十八米街田家沟南路。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段晓莹与被执行人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平与赵玉晶、魏兵连签有房屋租赁协议,协议年租金5万元,房屋租赁期三年共计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建平在赵玉晶、魏兵连处的房屋租赁款1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