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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波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90号罪犯董波,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2)淄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董波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2)鲁刑一终字第3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3年1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5年4月6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4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2014年1月22日、2015年5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董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董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