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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37号申请人: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傅山村。法定代表人:傅国民,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中心大街2277号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保险单号:AJINB62Z0117Q000254X)。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193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如款项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