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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与王阳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王阳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572号原告: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临港商务大厦B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45507P。法定代表人:尚洪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烨,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阳阳,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阳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计782元,由原告天津临港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杭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康旎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