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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天行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奔驰实业有限公司,应杰,应君虹,应奔驰,应卓宁,天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工业功能区天河南路17号第4幢。法定代表人:应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浙商时代大厦1-14层。负责人:章国华,行长。原审被告:天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环镇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应玉双。原审被告:永康市奔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工业功能区天河南路15号第二幢。法定代表人:应飞越。原审被告:应杰,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应君虹,女,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应奔驰,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应卓宁,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天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郭山畈1号。上诉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天行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奔驰实业有限公司、应杰、应君虹、应奔驰、应卓宁、天河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赵 魁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