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宋春艳与张宝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艳,张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宋春艳,女,1975年6月15日,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建设村八组。被执行人张宝娟,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大川卫生院护士,住通化县快大茂镇桂林山水城19号楼1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春艳与被执行人张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案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弓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