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9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秦云、秦铃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秦云,秦铃崴,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227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负责人:韩晓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田,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宏,系该行员工。被告:秦云,男,汉族,1954年3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秦铃崴,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慈恩路北西安唐华宾馆****房间。法定代表人:郝一斌,职务不祥。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秦云、秦铃崴、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云、秦铃崴、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出撤回对被告秦云、秦铃崴、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被告秦云、秦铃崴、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507元。审判长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立伟打印:扈艳红校对:侯小燕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