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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立勋与孙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勋,孙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543号原告:马立勋,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影,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马立勋与被告孙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立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0月22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所述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为月利3.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孙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及答辩原告马立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双方在该借条中约定被告孙影为借款人,向出借人马立勋借得款项12万元,借期一个月,月利息3.5%,借条出具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本院认为,该借条为原件,系被告孙影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约定意思清晰明确,应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该借条证据予以采信,并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2万元及约定利率、借款未偿还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孙影给原告马立勋出具借条,借条内容载明其向原告借得12万元、借期一个月、月利息3.5%,约定明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应当继续履行给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3.5%计息,换算为年利率为42%,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利息年利率应以不超过24%为限,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0月22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均予以支持,自2015年10月22日至本判决作出之日(2017年7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51040元(12万元×24%÷360×638日=51040元);自2017年7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借款12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另行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51040元,自2017年7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借款12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被告孙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庆丰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吕春辉书 记 员  李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