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982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交通队楼下。法定代表人:李艳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251号。负责人:廖卫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计1713.50元,由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传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建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