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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1161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施少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娜,女。被告: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忻,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琳,女。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10,000元。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