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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建伟与崔学智、崔学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伟,崔学智,崔学虎,张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278号原告:贺建伟,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新墩镇城儿闸村一社*号。身份证号:×××。被告:崔学智,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住甘州区上秦镇李家湾小区*号楼*单元。身份证号码:×××。被告:崔学虎,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上秦镇李家湾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张虎明,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三闸镇庚名村十五社。身份证号:×××。原告贺建伟与被告崔学智、崔学虎、张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贺建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建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汤巧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