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3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5月2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中,被告人顾某某在担任上海市松江区佘山自来水厂厂长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自来水厂工作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供水管网改造等职务便利,以购房需要为由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在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长期不予归还。2015年4月,被告人顾某某为逃避查处,在未实际还款的情况下让黄某某出具合计20万元的收条2张。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接受组织调查时谎称已归还上述借款,后恐事发,通过他人向黄某某还款20万元。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2月15日,黄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收条,财务账目及情况说明,证明,关于加快推进松江中西部地区供水管网改造的实施意见,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履历表、佘山镇人民政府通知、企业工商档案资料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燕审 判 员 王美娟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秋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