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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彦波与耿福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波,耿福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062号原告:黄彦波,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耿福华,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黄彦波与被告耿福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黄彦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彦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彦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彦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