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执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大满与罗涛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满,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大满,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罗涛,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侗族,住岑巩县思阳镇。本院在执行赵大满与罗涛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黔262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罗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罗涛在中国农业银行岑巩县支行处账户存款3577.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涛在中国农业银行岑巩县支行处账户存款3577.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开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