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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唯一与张潘灵、蓝竹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唯一,张潘灵,蓝竹标,申屠琴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117号原告:朱唯一,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张潘灵,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蓝竹标,男,1972年8月10号出生,畲族,住桐庐县。被告:申屠琴儿,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唯一诉被告张潘灵、蓝竹标、申屠琴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传唤原、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9时开庭审理,因原告朱唯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唯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唯一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王亚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宣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