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唯一与张潘灵、蓝竹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唯一,张潘灵,蓝竹标,申屠琴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117号原告:朱唯一,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张潘灵,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蓝竹标,男,1972年8月10号出生,畲族,住桐庐县。被告:申屠琴儿,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唯一诉被告张潘灵、蓝竹标、申屠琴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传唤原、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9时开庭审理,因原告朱唯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唯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唯一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王亚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宣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