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永碧与李应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碧,李应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040号原告:王永碧,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应才,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永碧与被告李应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永碧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永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