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9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汪玉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9064号原告:汪玉勤,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营业场所XXXX。负责人:孙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汪玉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下称人保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玉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余杭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玉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400元、公估费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7日16时03分左右,朱卫芬所驾驶的在被告人保余杭支公司处投保的车辆与原告所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了车辆维修费及公估费,但未获得应有赔偿,故诉至法院。被告人保余杭支公司书面答辩,认可牌照号码为浙A6EU**的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认可牌照号码为浙A6EU**的肇事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定损金额为10,005元,故仅同意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10,005元,不同意赔偿公估费600元。原告针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表示,应该按照公估公司评估的价格12,400元进行赔偿,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险10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赔偿公估费6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16时03分许,案外人朱卫芬驾驶在被告人保余杭支公司处投保的牌照号码为浙A6EU**的小客车在上海市嘉定区G15宁波1,275.5K处追尾原告所有的由谷二进所驾驶的牌照号码为苏EJ1L**的小客车,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后,交警部门出具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朱卫芬承担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谷二进无责任。原告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支出车辆维修费12400元、公估费600元。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载明朱卫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余杭支公司处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公估费确系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审理中,被告人保余杭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汪玉勤车辆修理费12,400元、公估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3,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益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