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青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青士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刑初367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青士,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9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6)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青士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青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朱亚博(另案处理)、刘坤(另案处理)与朱建峰(另案处理)商议欲解锁河南省潢川县卜塔集镇马湖村朝店43号居民朝某(女)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为62×××77)密码已被锁死的银行卡。朱亚博、刘坤在朱建峰的指使下,找到被告人范青士伪造名为“朝某”的临时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范青士遂前往商水县胡吉镇蒋桥村街上找人分别以40元、7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名为“朝某”的临时身份证和一本户名为“朝某”的居民户口簿,后将伪造的临时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分别以50元、9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亚博。2016年8月4日,金方方(已判决)持有伪造的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卡前往上蔡县洙湖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解锁银行卡业务时,被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金方方持有的朝某临时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均系伪造。后经银行系统查询,户名为朝某、账号为62×××77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账户余额为8655871.96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青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的临时身份证及户口簿,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青士买卖虚假临时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因同案人尚未到案,本院暂不作主、从犯的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青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青士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牛丽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