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75号罪犯胡鹏,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武汉市新洲区徐古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住武汉市新洲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胡鹏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胡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鹏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五次表扬、四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24日、2017年5月3日,胡鹏两次分别缴纳罚没款二万元和八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退赃并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胡鹏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胡鹏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