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吴文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吴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负责人:赵欣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洪献,系该行金融部经理被执行人吴文光,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上秦镇哈寨子村三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文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9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以“与被执行人吴文光已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7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