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9日被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15时许,在文安县孙氏镇何家务村梁某1纤维素厂南门口,被告人梁某因琐事与梁某1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梁某将梁某1打伤。经鉴定,梁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梁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梁某1达成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人梁某2、宋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综上,对被告人梁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信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