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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纪桂荣诉被告计芝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桂荣,计芝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761号原告:纪桂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芝祥。原告纪桂荣诉被告计芝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纪桂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负担356元,退回原告356元。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