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梅勇与被执行人余峰、湖北康瑞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梅勇,余峰,湖北康瑞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龚梅勇,男,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峰,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康瑞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峰,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龚梅勇与被执行人余峰、湖北康瑞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26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梅勇与被执行人余峰、湖北康瑞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龚梅勇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6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