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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32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城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田仰勋、师兴莲、刘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田仰勋,师兴莲,刘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32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田仰勋,男。被执行人师兴莲,女。被执行人刘忠贤,男。韩城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田仰勋、师兴莲、刘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田仰勋、师兴莲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韩城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刘忠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贤、梁月芳(刘忠贤妻子)达成执行和解:刘忠贤与梁月芳表示自愿将其名下位于韩城市人民南路86号的房产作价80万元抵给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偿还韩城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用韩城市国际酒店产权房一套(位于韩城市龙门大街国际酒店417A)和15万元现金补偿梁月芳。因被执行人田仰勋、师兴莲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恒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3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