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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定斌与周宇礼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斌,周宇礼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510号原告:吴定斌,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周宇礼,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吴定斌诉被告周宇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吴定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定斌以与被告周宇礼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定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瑞昌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