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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群与奚宝珍相邻关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群,奚宝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群,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芳(系程群之妻),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奚宝珍,女,194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程群因与被申请人奚宝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群申请再审称,根据1998年的协议,双方约定后天井归其独用,且当时参与调解的原居委会书记亦证明奚宝珍同意其在后天井搭建顶棚,而其搭建的顶棚既没有超出独用范围,也不会影响物业检修下水管道。关于前天井搭建的过道棚,其与奚宝珍同样在18年前就已达成口头协议,且奚宝珍在二楼室外违规搭建在先,该过道棚的存在可以让其免受侵害,保护其人身安全,故一、二审判决不顾历史,不顾协议,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奚宝珍辩称,1998年的协议是双方对后天井实际使用方式的约定,但该协议无法改变后天井系公用部位的权属性质。其对原居委会书记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不予认可,且原审法官经现场查看后确认后天井被封闭必然影响其下水管道的检修。同时,前天井搭建的顶棚为他人攀爬到其家中提供了便利,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程群对前、后天井的搭建均系违章建筑,并不会因为长期存在而具有合法性。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虽然程群与奚宝珍于1998年签订协议对公用部位的使用作出了约定,但该协议中并没有涉及搭建顶棚的内容,且程群对前、后天井的搭建均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故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同时结合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所作的判决于法不悖。现程群以经奚宝珍同意,且没有对奚宝珍造成妨碍为由主张其搭建物不应被拆除,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程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李江英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