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宣秀娥与被上诉人姚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秀娥,姚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秀娥,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飞,男,汉族。上诉人宣秀娥因与被上诉人姚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7民初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秀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宣秀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秀娥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国栋审判员 樊红芳审判员 董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敬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