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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玉莲与孙士斌、孙士民、孙士彦、李印凤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莲,孙士斌,孙士民,孙士彦,李印凤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11号原告:孙玉莲,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7********,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百环胡同**号。被告:孙士斌,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3********,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环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孙士民,男,1971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1********,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永新胡同***号。被告:孙士彦,男,1960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0********,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爱民乡爱富村**组**号。被告:李印凤,女,1939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2312831939********,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爱民乡爱富村**组。原告孙玉莲与被告孙士斌、孙士民、孙士彦、李印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莲与被告李印凤系母女关系,与被告孙士斌、孙士民、孙士彦系兄妹关系,原告孙玉莲父亲孙生于2003年10月28日去世,孙生父母均已去世,现原、被告五人系被继承人孙生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生生前留有住宅楼房一套,位于海伦市兴盛嘉园B1栋2单元2层中门面积56.93平方米,现原、被告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印凤与丈夫孙生(已故)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海伦市兴盛嘉园B1栋2单元2层中门面积56.93平方米住宅楼中孙生名下的份额由原告孙玉莲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88.60元,由原告孙玉莲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雪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