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9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93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韩某,男。本院在执行杨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8日向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韩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某在山东泗水农商银行城关支行62×××71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