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催5号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票据票号为3100005126xxxxx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玖拾叁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壹拾贰月壹拾肆日、出票人为国药控股徐州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丹莉审判员 袁雪柏审判员 卢振东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