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旺平与浙江中堡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平,浙江中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44号原告:李旺平,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润根,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塘航空大厦2幢3008室。法定代表人:陈光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旺平诉被告浙江中堡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旺平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旺平负担。审 判 长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凯杰?PAGE*MERGEFORMAT?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