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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3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单玲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单玲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156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台州府路4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761697034。主要负责人:曹平,行长。被执行人:单玲慧,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单玲慧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单玲慧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单玲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5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