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那丽、史文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那丽,史文卫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那丽,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俞艳霜,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史文卫,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2016年8月23日因本案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亚辉,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那丽、史文卫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代理检察院郭斐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那丽及其辩护人俞艳霜、被告人史文卫及其辩护人陈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那丽伙同他人为牟利,指使被告人史文卫等人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山外山酒店、云龙商务宾馆、东海明珠大酒店、假日心情宾馆、君艳快捷酒店等处发放招嫖卡片,引诱他人嫖娼。期间,被告人刘那丽等人通过招嫖卡片上留的电话,与嫖客约定性交易的地点、价格等,并介绍卖淫女陶某、刘某1、李某1等人,由被告人史文卫等人开车将卖淫女送至约定的性交易地点进行卖淫嫖娼,先后合计约200次。被告人刘那丽按嫖资的一半分成,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约4万元。被告人史文卫明知被告人刘那丽等人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仍帮其发招嫖卡片约20天,开车接送卖淫女约50次,并获利共计人民币约4000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那丽、史文卫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刘那丽、史文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4部,书证被告人刘那丽、史文卫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手机短信截图、照片、房屋租赁合同、住宿登记表、银行汇款收据、邮件交寄单、银行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陶某、刘某1、李某1、陈某1、刘某4、陈某2、郭某、朱某、柳某、张某1、戎某、刘某2、张某2、王某、李某2、刘某3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那丽、史文卫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那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史文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那丽、史文卫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那丽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史文卫予以减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刘那丽、史文卫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史文卫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五日予以折抵刑期。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那丽、史文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史文卫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刘那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史文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那丽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史文卫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那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三百一十元,被告人史文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作案工具手机四部,公安机关查扣的小卡片,赃款人民币五千六百九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艳卿人民陪审员 徐明霞人民陪审员 王坚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