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范刚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范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98号罪犯韩范刚,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莱城刑初字第19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范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韩范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韩范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韩范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范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范刚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