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保30号原告: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道9号3楼A区之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4595851559A。法定代表人:陈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贤军,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霄霄,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219611.56元的财产予以依法查封、冻结,并提供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融安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县支行分别开设的四个银行账户。原告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DM201745010000000227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揭阳市龙进物资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融安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县支行分别开设的四个银行账户(开户名: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三柳高速公路NO.9合同段项目部,一般账户:21×××82;专用账户:21×××67。开户名: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一般账户:20×××52;专用账户:20×××87),款项金额共计13219611.56元。二、在冻结上述银行账户期间内,款项只准存入不许支取。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款项,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丗金审判员 韦 华审判员 潘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