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8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枫桥镇杜黄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枫桥镇杜黄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805号原告: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014XN。法定代表人:郑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枫桥镇杜黄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杜黄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1000145543。法定代表人:王海军。原告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枫桥镇杜黄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未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