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辉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辉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辉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海君,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千,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辉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辉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90737.50元及利息。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都安的房产己被北京警方刑事查封,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属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委托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然后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受托法院不接受委托执行将案件退回,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中路都安明大罗马城的房产,因另案己被北京警方刑事查封,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8执恢1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宝国审判员 卢宝尚审判员 唐毓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