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崔俊福与新乡正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俊福,新乡正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3603号原告崔俊福,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刘书臣、郭家家,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正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路与新飞大道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郭胜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贵,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晓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俊福诉被告新乡正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俊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俊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俊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9元,减半收取1349.5元,由原告崔俊福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