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陈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陈浩,李善书,韩燕,蒋伟,刘俊鹏,冯付军,闫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46-1号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深圳工业园南纬四路。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浩。被告:李善书。被告:韩燕。被告:蒋伟。被告:刘俊鹏。被告:冯付军。被告:闫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陈浩、李善书、韩燕、蒋伟、刘俊鹏、冯付军、闫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7日作出了〔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湖北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万元,因冻结期限将至,原告向本院申请续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万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