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封国仙、杨利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国仙,杨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封国仙被执行人杨利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003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利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利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利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利英(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62的存款人民币1436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国民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