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姜海霞、宋联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霞,宋联军,彭志强,刘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财保26号申请人:姜海霞,女,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宋联军,男,汉族,住威海环翠区。被申请人:彭志强,男,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刘恩华,女,汉族,住威海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恩华名下鲁K×××××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