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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王晓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33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蒋攀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明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男。被申请人: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被申请人:王晓明,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申请人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王晓明所有的价值5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王晓明银行存款5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