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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郝虎民、南和县保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虎民,南和县保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霍佳磊,申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546号原告:郝虎民,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沙河市。原告:南和县保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组织机构代码:567381940。法定代表人:张少含。原告:霍佳磊,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沙河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林,南和县四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申鹏伟,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89738。负责人:魏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肖肖,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郝虎民、南和县保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鹏伟、霍佳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郝虎民、南和县保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霍佳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申鹏伟庭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作出说明,其未向本院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郝虎民、南和县保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霍佳磊撤诉处理。二、驳回申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郝虎民、南和县保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霍佳磊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