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秀芳、林州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芳,林州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芳,女,198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金鑫大道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平,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秀芳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秀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