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林占与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清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占,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清梅,吴雨,吴XX,吴雄成,薛翠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422号原告:刘林占。被告: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利平,总经理。被告:张清梅,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吴雨,,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吴XX,,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吴雄成,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薛翠娃,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告刘林占与被告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清梅、吴雨、吴卉、吴雄成、薛翠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林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占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退还给原告刘林占。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佳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