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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伦宗与张燕玲、张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672号原告:许伦宗,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古县。被告:张燕玲,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惠强,男,成年,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许伦宗与被告张燕玲、张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伦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许伦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