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民初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汪学舟与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舟,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民初435号之一原告:汪学舟,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号***幢(8-1)(集中办公区)。代表人:陈科强。关于原告汪学舟与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21日14时4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学舟负担。审 判 长 赖 伟人民陪审员 忻红娣人民陪审员 姚亚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叶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