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363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九江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九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徐 春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