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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开平市水口镇钧标五金制品厂、开平市伟宇铜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平市水口镇钧标五金制品厂,开平市伟宇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水口镇钧标五金制品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新市北路***号后面。经营者:谢顺忠,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伟宇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工业园内环西路A17-2号。法定代表人:谭锦存。上诉人开平市水口镇钧标五金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伟宇铜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3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开平市水口镇钧标五金制品厂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传票,且经开平市水口镇钧标五金制品厂签收。上诉人开平市水口镇钧标五金制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开平市水口镇钧标五金制品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撤诉减半收取1085元,由上诉人开平市水口镇钧标五金制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海审判员 张萍辉审判员 陈侃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