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娜、范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玉军,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盐池县西大街十字路口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海云,系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范玉军,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宁0323执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娜的银行账户,现因结案,需解除被执行人李娜在你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娜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利民信用社账户(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